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管理,细化监管环节,压实监管责任,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于都县住建局牵头,结合我县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于都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如有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30日
联系地址:于都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股
联系人:王佛华
联系电话:0797-
******226
邮箱:
******邮编:342300
******建设局
2025年6月30日
于都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
******发改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住建厅《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人民政府《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人民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项目;政府外债资金建设项目;事业单位组织的自筹资金或融资资金项目;国有企业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投资的完全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限制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以下简称“epc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条实施epc总承包模式,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风险分担、高效优质的原则。
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标准化程度较高、通用性较强的项目,经批准可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并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不明确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财政局审核后的模拟清单后,方可开展epc总承包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清单)编制不得作为工程epc总承包招投标内容;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单独投标或者联合投标单位。
第四条采用epc总承包招标的项目,仅能按照1个标段进行招标,不得拆分成2个以上(含2个)标段招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建设工程总投资1.5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隐蔽工程占经批准总投资概算比重10%以上的;
(三)市政管网项目:含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网及配套工程;
(四)污水处理项目: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新建、改建设工程;
(五)水利设施项目:含水库、堤坝、河道治理、防洪工程;
(六)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含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农业配套工程;
(七)矿山及生态修复工程:含地质环境治理、植被恢复工程;
(八)城市景观和绿化工程,公路改扩建、大中修及养护工程,水运工程项目、信息化工程;
(九)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含农村道路、饮水工程及生产生活设施项目;
(十)纪念性建筑等建设需求和标准不明确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在行业、地域、功能上无直接关联的工程项目,不得以epc总承包为由打捆申报投资立项。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时间紧迫为由,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提出epc总承包发包动议。
第八条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安全、国家保密、社会安全事件、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需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发包的,不受第五条的约定,可由建设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规范项目决策流程
第九条前置审批:新增用地(用林)或改变规划用途、涉及历史建筑、文物保护、生态环保、防洪的项目,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性文件。无法办理的,应调整建设方案或按不可行处理。
第十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初步设计文本应明确建设方案、技术工艺、设备核心参数及投资概算,作为后续设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的基础,避免过度设计、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房建市政类项目应按要求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报县财政审核,交通、水利及其他项目按本行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发改委提交联合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采用epc总承包方式的规定条件。
******委员会联合审查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未经县政府批准的,不得实施epc总承包招标。
三、优化组织实施方式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提前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梳理项目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问题,主动协调对接各职能部门,加快推进各项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采用epc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计划和评标办法、资质和业绩要求等信息,应至少在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招标计划应包含项目概况、合同金额等信息。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投标报价权重不得低于40%。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0日。
******委员会。对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确需业
******委员会,但该业主代表必须属于项目建设单位的正式员工(在项目建设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并在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
******委员会组长,同时须报请纪委监委派驻组派员参与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采用epc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投资控制限额,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鼓励委托资质高、技术强、信誉好的项目管理企业代理项目法人职责。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同为项目法人时,应优先采用代建制,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
第十九条epc总承包项目宜选择全过程咨询单位,服务内容至少应包含监理和造价咨询,由造价咨询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和送审,鼓励在前期阶段招标全过程咨询机构,负责规划、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减少协调环节。
四、加强施工图设计优化管理
第二十条epc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按照《于都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优化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于财字〔2024〕10号)规定进行设计优化,总承包设计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提交施工图纸、初步设计及批复、相关设计计算书等材料送县城资公司进行设计优化,确需先行实施的,可以根据施工时序分阶段(路段)报送图纸设计资料,施工图纸未经设计优化的现场不得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初步设计优化审查流程:(一)在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之后,项目批复前,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含cad电子图纸)、规划方案、规划条件通知书、地勘报告、原始地貌测绘报告、土石比
************发改委在批复初步设计之前核实项目的方案是否经过优化审查及优化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未经过优化审查或未落实优化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复。(五)epc项目审查初步设计后将不再对该项目施工图进行设计优化审查;建设单位根据优化审查后的意见督促施工图设计的修改,同时预算评审组后期预算评审时对优化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予以核实。
第二十一条epc总承包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优化意见在90日内完成项目完整施工图定稿及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审查20日内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及复核,由建设单位上报项目预算送预算评审组评审。未完成预算评审前,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时不得超过核定已完成产值的50%,相关条款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加强建设过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中需明确相关条款“如建设单位选取了造价咨询单位,则项目施工图纸完成图审后由建设单位聘请的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预算,工程总承包单位配合,编制完成并经预算评审后,评审结果作为合同价,签订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压实设计、勘察、监理、造价咨询等第三方服务单位的履约责任,在合同中需明确具体的违约条款,预留3%的服务费用待完成结算评审、无重大违约的情况下支付。
第二十四条重点加强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在合同中需明确缺少考勤记录的单次违约金额,在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款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五条严格实行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对于总承包商选取的分包单位,加强资质资格审核,强化监管手段。建设单位应对项目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登记备案,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分包合同登记备案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严控标后调整
第二十六条经设计优化图审后的施工图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因规划调整、政府要求、不可抗力、技术进步及材料更新、法律法规及规范调整等因素,造成epc总承包项目产生标后调整的,必须严格执行《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于府办〔2024〕6号)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报标后管理组审定,建设单位依据标后管理组出具的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由epc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对地勘报告错误、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无法施工或无法保证功能、质量需要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出具情况说明,在查清原因依据合同约定对责任方进行追责后,方可报标后管理组审定,相关条款在epc总承包合同及各服务单位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业基础设施等epc总承包招标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施行日之前已经完成招投标的项目不按本意见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住建局承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