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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浙江
|类型: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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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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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执法〔2025〕5号

******有限公司

******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楼

******医院

址:东阳市吴宁西路60号

被投诉人二: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址:东阳市艺海北路******服务中心)B幢西区14楼

投诉人******医院发药机采购项目(编号:DYCG2024-A10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2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有限公司称:投诉事项1:本项目未按我司投标文件客观评审,评审结果中我司最终得分情况与实际不符,疑似专家评委未按招标文件客观评审,损害我司合法利益。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事实依据1:根据本项目结果公告:******/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73e8ywBRruNmL5ue1JExTQ%3D%3D在得分项1:“根据投标人对标示“★”符号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30分。每负偏离一项的,扣2分,扣完为止”。该项共有标示“★”符号技术参数15条,我司在投标文件中逐条响应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实物照片证明材料,最终得分为10分,与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意思专家评委未按招标文件客观评审,损害我司合法利益。我司投标文件明确为标示“★”符号技术参数15条全部响应,且评分自测表也明确为30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开标、评******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次评标过程并未要求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质疑回复所说的“......贵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很多都是局部照片,未提供整体照片,且也无法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贵公司的图纸也同样不能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不合理: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重要参数的实物照片或图纸等证明材料。我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各参数的实物照片或图纸等证明材料。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实物照片或图纸等证明材料的重要参数都是各个设备的某项功能。我司按要求提供能证明该项功能的详细的局部实物照片或图纸,局部实物照片能更清楚的反映某些具体的功能,且我司在提供的实物照片都在相应的位置做了着重标记及文******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那么请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有没有说明必须提供设备的整体照片来证明某些具体功能,不能提供局部照片?4.质疑回复明确表示“贵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图纸清晰可辨”,并且我公司还在实物照片相应位置做了着重标记及文字说明,足以体现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单评审专家仍对我司的重要参数大量扣分,与实际不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法律依据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审专家疑似未按客观规定独立评审。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事实依据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本次评审结果:本项目评分标准技术1:招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根据投标人对标示“★”符号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3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本项目共有15个评审项,我司投标文件全部响应并提供了佐证材料,但评审结果显示5位专家评审分值一致,均为10分,且没有一个专家提出要求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疑似为评审专家集体讨论或协商作出的决定。违反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惊醒评审的规定。本项目评分标准技术2、3、4亦存在此类情形。质疑回复不合理:我司按要求提供能证明该项功能的详细的局部实物照片或图纸,局部实物照片能更清楚的反应某些具体功能,且我司在提供的实物照片都在相应的位置做了着重标记及文件说明,足以体现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5为专家评审分值一致,均为10分,疑似为评审专家集体讨论或协商作出的决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法律依据2:1.《******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第五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明确或评审专家未按标准评审。事实依据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显示:商务8售后服务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的便捷性、响应的及时性(0-1分),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性、售后服务条款的针对性(1-2分),售后服务人员资质、人数和经验(0-1分),本项目专家1为2.7分;专家2为3.0分;专家3为2分;专家4为3.5分,专家为3.0分。同样的招标文件和同样的投标问价;专家4为专家3的1.75倍。明显存在未按规定评审的情形。质疑回复不合理:答复函未见有效的事实依据和对应的法律依据,法律明确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同一个招标文件,同一个评分标准,同一个投标文件,相差1.75倍明显存在问题。答复函也未见其他合理理由。法律依据3: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投诉事项4:评审结果显示,中标品牌商务技术分接近满分,疑似评审专家有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事实依据4:根据本次招标评审结果,只有中标品牌商务技术分接近满分。其他品牌产品有大量扣分,疑似评审专家对中标人有特殊关系,为中标品牌打高分。质疑回复理由不具备科学性,且提供的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客观评审,本项目中标品牌接近满帆的理由是中标人相似性高,提供的材料号明显不符合事实。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法律依据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投诉事项5: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或不能量化细化,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5:根据评审结果显示:商务8售后服务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的便捷性、响应的及时性(0-1分),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性、售后服务条款的针对性(1-2分),售后服务人员资质、人数和经验(0-1分),招标文件未见对应分值,疑似评审因素不对应或不能量化细化。质疑回复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而本项目招标问价评审方法中“4实施方案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1-3分)、进度计划(1-2分)、紧急故障处理预案(1-3分);6技术培训的方案及措施 根据所承诺技术培训的方案、内容和措施(0-1分);提供的培训人数和培训师资力量(0-1分。);7售后服务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的便捷性、响应的及时性(0-1分),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性、售后服务条款的针对性(1-2分),售后服务人员资质、人数和经验(0-1分)”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的相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与2023年3月31日公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净值行为清单指引(一)》中:采购需求类-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24)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上述各评分项均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都是通过评分专家主管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回复:留言编号:8913-******截图。从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可知:1.评审标准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2.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3.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本次招标文还能汇总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分值也没有量化,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停止评审丙烯那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法律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投诉事项6:部分投标文件涉嫌围标窜标,投标文件未提供佐证材料。疑似其参与本项目不是以中标为目的。事实依据6:本项目技术评分项1,标示“★”符号技术参数15项,总分为30分。招标文件要求上述参数提供实物照片证明材料。根据结果公告可知,部分投标人该项未按要求提供佐证资料,得分为6分甚至0分。而报价确接近预算。疑似其参与本项目似并非为了中标,而是围标窜标。根据本项目结果公告:******/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73e8ywBRruNmL5ue1JExTQ%3D%3D各供应商关于技术1的评分截图,各供应商得分本项目汇总表截图。法律依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投诉事项7:评审专家不具备专业知识或渎职,对质疑人提供文件打分不公正。事实依据7:我司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且根据评分要求提供各项佐证资料。根据项目结果公告显示我司商务技术得分42.4分,技术评分明细表显示的我司各项得分情况与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响应不符。质疑回复所说的“……贵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很多都是局部照片,未提供整体照片,且也无法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不合理: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重要参数的实物照片或图片等证明材料。我公司按要求提供了各参数的实物照片或图纸等证明材料。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实物照片或图纸等证明材料的重要参数都是各个设备某项功能。我司按要求提供能证明该项功能的详细的局部实物照片或图纸,局部实物照片能更清楚的反应某些具体功能,且我司在提供的实物照片都在相应的位置做了着重标记******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那么请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有没有说明必须提供设备的整体照片来证明某些具体功能,不能提供局部照片?4.质疑回复明确表示“贵公司提供的招标及图纸清晰可辨认”,并且我公司还在实物照片相应的位置做了着重标记及文字说明,足以体现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但评审专家仍对我司的重要参数大量扣分,与实际不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法律依据7: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投诉事项8:评审过程中未启动必要的澄清程序,可能影响评审结果。事实依据8:根据结果公告显示:各供应商关于技术1的评分截图。在本项目标示“★”符号技术参数15条,我司在投标文件中逐条响应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实物照片等证明材料,最终得分为10分,与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P30“(四)澄清问题的形式 ******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委员会澄清有关问题,并在政采云上进行询标答复。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审过程中,为启动必要的澄清程序,可能影响评审结果。质疑回复所说的“……贵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很多都是局部照片,未提供整体照片,且也无法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不合理: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重要参数的实物照片或图片等证明材料。我公司按要求提供了各参数的实物照片或图纸等证明材料。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实物照片或图纸等证明材料的重要参数都是各个设备某项功能。我司按要求提供能证明该项功能的详细的局部实物照片或图纸,局部实物照片能更清楚的反应某些具体功能,且我司在提供的实物照片都在相应的位置做了着重标记******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那么请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有没有说明必须提供设备的整体照片来证明某些具体功能,不能提供局部照片?4.质疑回复明确表示“贵公司提供的招标及图纸清晰可辨认”,并且我公司还在实物照片相应的位置做了着重标记及文字说明,足以体现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但评审专家仍对我司的重要参数大量扣分,与实际不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法律依据8: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投诉事项9:评审结果分析本项目应当重新评审。事实依据9:根据结果公告显示,我司投标文件明确为标“★”符号技术参数15条全部响应,且评分自测表也明确为30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第五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次评标规程并未要求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项目我司以客观响应,且评审过程为要求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质疑回复所说的“……贵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很多都是局部照片,未提供整体照片,且也无法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不合理: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重要参数的实物照片或图片等证明材料。我公司按要求提供了各参数的实物照片或图纸等证明材料。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实物照片或图纸等证明材料的重要参数都是各个设备某项功能。我司按要求提供能证明该项功能的详细的局部实物照片或图纸,局部实物照片能更清楚的反应某些具体功能,且我司在提供的实物照片都在相应的位置做了着重标记******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那么请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有没有说明必须提供设备的整体照片来证明某些具体功能,不能提供局部照片?4.质疑回复明确表示“贵公司提供的招标及图纸清晰可辨认”,并且我公司还在实物照片相应的位置做了着重标记及文字说明,足以体现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但评审专家仍对我司的重要参数大量扣分,与实际不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法律依据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对我司投标文件重新评审。2.调查审查本次评审过程,专家评委是否按招标文件独立评审。3.调查审查本次评审结果,专家评委是否按招标文件客观评审。4.调查审查本次评审过程和结果,专家评委是否与中标人有利益关系或违法情况。5.调查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违规情况。6.调查审查其他投标人,是否涉嫌围标串标。7.调查审查本次投标评审过程的程序问题。8.调查审查评审专家不具备专业知识或渎职,发现问题纠正错误。9.依法重新评审,纠正错误。

被投诉人一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8及投诉事项9******有限公司在省内多个项目中提起质疑和投诉,因而在评标开始前,我中心对评审小组着重强调了评审纪律及评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评审小组对招标文件的条款也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格外仔细、细致。招标文件评分项“招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根据投标人对标示“★”符号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30******有限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很多都是局部照片,未提供整体照片,评审小组对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照片和图纸都认真进行了评审,确定2.1.5、2.2.2、2.4.10、2.5.1、2.5.3、2.7.1、2.7.2、2.8.2、2.11.3、2.13.4条款是存在负偏离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扣分。该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图纸清晰可辨认,事实清楚,评审小组可以清晰的判定上述条款是存在负偏离的,不存在“投标文件规定的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无需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小组对扣分项也进行了认真复核。评审小组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独立评审的。针对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我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质疑期限届满之日为2025年1月15日,该******有限******有限公司对质疑3和质疑5未经依法质疑,无权提出投诉。针对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中标单位的技术分高是因为该公司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满足程度高,提供的实物照片、图片等证明资料能够清晰的佐证其参数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的其他商务条款也更优于另外三家公司。收到质疑函后,我中心已对其他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核查,除了中标单位外,其他三家公司均提供了设备的实物照片等佐证材料,只是他们提供佐证材料提供不全,或者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能证明其参数是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导致被******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未提供评审小组成员与中标人有特殊关系,为中标品牌刻意打高分的证据,也未提供“部分投标人之间涉嫌围标窜标,疑似其参与本项目不是以中标为目的”的其他证据材料。仅仅因为中标单位的得分高,与其他单位得分差距悬殊就主观臆测“评审专家有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主观臆测“部分投标人之间涉嫌围标窜标,疑似其参与本项目不是以中标为目的”,这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评审小组在评审中也未发现投标人之间有涉嫌围标窜标、其参与本项目不是以中标为目的相关证据。针对投诉事项7:该项目的评审专家都是在浙江省统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入库都是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而且每年都要经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的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评审专家库,参与项目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被抽中的专家都******有限公司在质疑函******有限公司关于招标文件评分项“招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根据投标人对标示“★”符号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30分。每负偏离一项的,扣2分,扣完为止。 ”的扣分点,我中心在质疑答复函中已进行了明确的告知与答复,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扣分项也进行了认真复核,整个过程都是公平公正的,评审小组按照事实存在的偏离进行扣分,并没有刻意打高分或者恶意打低分。

被投诉人二******医院辩称:与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致。

******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2、3、4、5、7、8、9:此投诉内容与我司无关。针对投诉事项6:我司不存在以上情况。

******有限公司述称:对于投诉人提出我司涉嫌围标窜标,投标文件未提供佐证材料的说法根本不成立,我司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四条里提供了佐证招标,至于评审专家给的分数,我们无权来做评价。附善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截图。

******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6: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有提供坐诊材料,不存在围标窜标行为。针对其他投诉事项: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予置评。

原评审专家复核述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发机电”)储药盒装药品数量10000盒(瓶)<招标要求15000盒(瓶),负偏离,扣0.5分;(2)2.1.5民发机电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贮放药盒的照片包括第31页及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的其它照片显示药盒高度均为最短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贮放的药盒高度不能为药盒的最短边”不符合,该参数为重要参数,带“★”,扣2分;(3)2.2.2民发机电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只提供了设备的局部照片,未提供整体照片,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整体模块槽位数不少于200个(支持后续拓展)”及“能与智能发药柜联机使用”这两项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参数为重要参数,带“★”,扣2分;(4)2.4.10民发机电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照片没有体现机械手,未提供监控药槽的照片,提供的摄像头照片无法确认是机械手上的,也未提供工作说明,无法体现其设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单套单个自动加药系统机械手具备两个摄像头,具备视觉识别功能。自动加药系统可对所有药槽自动监控”的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参数为重要参数,带“★”,扣2分;(5)2.5.1和2.5.3民发机电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第36、37、38页现场照片及布局图照片中显示两台发药机与前台窗口是不联通的,没有轨道直接连接,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智能传输轨道需与发药柜设备及所有发药窗口直接连接”、“智能传输轨道需满足能与两套发药柜的互通传输,即两套发药柜所发出的智能药篮可自动经智能传输轨道送至所有发药窗口”不符合,该两条参数均为重要参数,带“★”,各扣2分;(6)2.7.1民发机电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照片显示药篮移载机与发药柜没有直接连接,且未提供整体照片,无法确认该部件为药篮移载机还是发药柜,且没有提供工作说明,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移载机可以自动将药篮送入发药柜内接收药品”的功能,该参数为重要参数,带“★”,扣2分;(7)2.7.2民发机电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只提供了一张柜子和发药框的照片,未提供移载机的照片,无具体的工作原理说明,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智能药篮移载机与智能智能传输轨道直接连接,可以将接收完药品的药篮自动送入传输轨道”的功能,该参数为重要参数,带“★”,扣2分;(8)2.8.2民发机电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照片无法确认是否为智能缓存架的照片,而且照片中只有一种亮灯状态,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智能缓存架具备处方分级提醒功能,可根据不同处方的重要程度,可表现为三种亮灯状态的提醒”功能不符,该参数为重要参数,带“★”,扣2分;(9)2.11.3民发机电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第44页提供的照片显示药篮充电时指示灯是亮的,说明正在充电,第46页提供的照片显示药篮在智能应急平台上指示灯不亮,说明应急平台无法充电,结合两处照片无法体现其设备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智能应急平台具备给智能药篮进行无线充电的功能”,该参数为重要参数,带“★”,扣2分;(10)2.13.4民发机电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第47页提供的照片显示有6个出药口,但无法确认6个出药口是否在同一台机器上,且第48页提供的照片显示只有一个出药口,两处照片前后矛盾,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具备≥6个出药口,可实现同时处理6个处方的拆零药品发放”功能不符,该参数为重要参数,带“★”,扣2分。民发机电提供了清晰可辨的局部照片,未提供整体照片,不存在“招标文件所述的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无需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该公司参数中存在的负偏离是十分明确的。综上所述:重要参数负偏离10项,扣20分,实际得分为10分;普通参数负偏离1项,扣0.5分,实际得分为9.5分,评审小组评分无误。该项目评审小组的组成:张超(采购人代表)、何韩英(专业:其它试验仪器及装置)、金志明(专业:监测仪器)、赵国辉(专业:其他医疗设备)、陈鲜萍(专业: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评审专家按照法律规定从浙江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为医疗设备相关专业。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DYCG2024-A1************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有限公司。2025年1月23日******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1月26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1月27日发布合同公告。2月10日******有限公司******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要求******有限公司补充投诉案件证据。2025年3月9日******财政局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与投诉内容基本一致。

被投诉人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贵公司确实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重要参数(标示“★”符号技术参数)的实物照片或图纸等证明材料,但是,贵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很多都是局部照片,未提供整体照片,且也无法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贵公司的图纸也同样不能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如:2.1.5、2.2.2、2.4.10、2.5.1、2.5.3、2.7.1、2.7.2、2.8.2、2.11.3、2.13.4。贵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图纸清晰可辨******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未按客观规定独立评审”情形存在。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项“招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根据投标人对标示“★”符号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30分。每负偏离一项的,扣2分,扣完为止。 ”为客观分,客观分为所有评审专家必须一致。贵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很多都是局部照片,未提供整体照片,且也无法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贵公司的图纸也同样不能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如:2.1.5、2.2.2、2.4.10、2.5.1、2.5.3、2.7.1、2.7.2、2.8.2、2.11.3、2.13.4。贵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图纸清晰可辨******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未按客观规定独立评审”情形存在。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3:对于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明确问题:贵公司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我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质疑期限届满之日为2025年1月15日,贵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2025年1月15日之前提出,贵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已超过质疑期限,不予受理。对于评审专家未按标准评审的问题:招标文件评分项:“售后服务: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的便捷性、响应的及时性(0-1分),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性、售后服务条款的针对性(1-2分),售后服务人员资质、人数和经验(0-1分)”,为主观分,各位专家根据自己对投标文件的主观判断打分,专家4为专家3的1.75倍并不能说明存在“未按规定评审”的情形。这是贵公司的主观臆测。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4:中标单位的技术分高是因为该公司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满足程度高,提供的实物照片、图片等证明资料能够清晰的佐证其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其他商务条款也更优于另外三家公司。其他三家单位的佐证材料提供不全,或者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能满足其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导致被扣分,并非专家刻意打低分,评审小组成员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贵公司并未提供评审小组成员与中标人有特殊关系,为中标品牌打高分的证据,仅仅因为专家打的分数高,差距悬殊就主观臆测评审专家有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这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5:贵公司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我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质疑期限届满之日为2025年1月15日,贵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2025年1月15日之前提出,贵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已超过质疑期限,不予受理。针对质疑事项6:收到质疑函后,我中心已对其他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核查,除了中标单位外,其他三家公司均提供了设备的实物照片等佐证材料,只是他们提供的实物照片并不能佐证其投标设备符合招标文件的重要参数(标示“★”符号技术参数)而导致被扣分,评审小组在评审中也未发现投标人之间有涉嫌围标窜标、其参与本项目不是以中标为目的相关证据。贵公司也未提供“部分投标人之间涉嫌围标窜标,疑似其参与本项目不是以中标为目的”的其他证据材料。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7:针对评审专家不具备专业知识或渎职的质疑事项:该项目的评审专家都是在浙江省统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入库都是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每年都要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参与项目的评审,均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且经核查,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评审专家有渎职的现象存在,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对质疑人提供文件打分不公正的质疑事项:贵公司确实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重要参数(标示“★”符号技术参数)的实物照片或图纸等证明材料,但是,贵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很多都是局部照片,未提供整体照片,且也无法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贵公司的图纸也同样不能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如:2.1.5、2.2.2、2.4.10、2.5.1、2.5.3、2.7.1、2.7.2、2.8.2、2.11.3、2.13.4。贵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图纸清晰可辨******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未按客观规定独立评审”情形存在。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8:贵公司确实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重要参数(标示“★”符号技术参数)的实物照片或图纸等证明材料,但是,贵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很多都是局部照片,未提供整体照片,且也无法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贵公司的图纸也同样不能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如:2.1.5、2.2.2、2.4.10、2.5.1、2.5.3、2.7.1、2.7.2、2.8.2、2.11.3、2.13.4。贵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图纸清晰可辨******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未按客观规定独立评审”情形存在。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9:贵公司确实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重要参数(标示“★”符号技术参数)的实物照片证明材料,但是,贵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很多都是局部照片,未提供整体照片,且也无法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贵公司的图纸也同样不能体现贵公司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要求的,如:2.1.5、2.2.2、2.4.1******委员会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评审的。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未按招标文件客观评审”情形存在。贵公司也没有提供针对“本项目应当重新评审”其他证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评审结果中我司最终得分情况与实际不符,疑似专家评委未按招标文件客观评审,损害我司合法权益”,经原评审专家复核后,其结果与原结果一致。在本机关调查期间,投诉人在本机关通知补正期限内未提供专家评委未按招标文件客观评审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及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评审专家疑似未按客观规定独立评审”,“评审结果显示5位专家评审分值一致,均为10分”,******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对客观分的评分应当一致。在本机关调查期间,投诉人在本机关通知补正期限内未提供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独立评审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及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主张“评审因素不明确或评审专家未按标准评审”,“专家4为专家3的1.75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投诉人在商务8售后服务的,由评审得分情况为(2.7,3.0,2.0,3.5,3.0),平均分为2.84分,本次偏离平均分最大为29.57%,并未超过30%,所以未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在本机关调查期间,投诉人在本机关通知补正期限内未提供评审专家未按标准评审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及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主张“中标品牌接近满分,其他品牌产品有大量扣分,疑似评审专家对中标人有特殊关系,为中标品牌打高分”。本项目评审专家在评标前均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与参加活动的供应商不存在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在本机关调查期间,投诉人在本机关通知补正期限内未提供评审专家有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及现有证据材料,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主张“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或不能量化细化,影响公平竞争。”是对于采购文件提出异议,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诉人是在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后获取采购文件的,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应当从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项目采购公告为2024年12月27日,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2025年1月6日,投诉人未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已经过了对招标文件质疑期限。因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投诉人主张“部分投标人该项未按要求提供佐证资料,得分为6分甚至0分”,“投标文件未提供佐证材料”,其他投标人是未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是提供的佐证材料达不到采购文件参数要求,不是未提供佐证材料。投诉人主张“部分投标人涉嫌围标窜标”、“疑似其参与本项目不是以中标为目的”,在本机关调查期间,投诉人在本机关通知补正期限内未提供本项目其他投标人涉嫌投标文件围标窜标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及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投诉人主张“评审专家不具备专业知识或渎职”,评审专家(除采购人代表)是按照法律规定从浙江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为医疗设备相关专业。投诉人主张“对质疑人提供文件打分不公平”,本项目评审专家在评标前均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办法、标准和要求,客观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在本机关调查期间,投诉人在本机关通知补正期限内未提供评审专家渎职的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及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7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8。投诉人主张“评审过程中未启动必要的澄清程序,可能影响评审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提供的照片及图纸清晰可辨认,事实清楚,不存在“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本项目无需启动澄清程序。因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8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委员会对包括投诉人的评审情况,发现投诉人的响应文件中存在诸多扣分项,例:2)2.1.5提供贮放药盒的照片包括第31页及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的其它照片显示药盒高度均为最短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贮放的药盒高度不能为药盒的最短边”,明显与投诉人主张全部响应不一致。因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9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医院发药机采购项目(编号:DYCG2024-A100)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法院提起诉讼。

******财政局

                                                                                                                                                                                                                              2025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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